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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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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 切实增强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行业竞争力为主线,以优化行业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走“质量兴业”之路,全面推进建筑业赶超发展,力争进入全省建筑业发展先进行列。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亿元,年平均增长35%以上,市外建筑产值突破150亿元,全市1-2家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超过50亿元以上,3-4家年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5-6家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拥有1家以上特级资质企业,每个县(市、区)力争有1家以上一级建筑总承包企业,全市达到15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

1.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体系。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企业,引导建筑企业整合资源,通过股份改制、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行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资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拓展,大力扶持建筑智能、建筑节能、钢结构、消防设施、防水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一级升为特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为一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向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开发、建材、装备制造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2.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宜春落户创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在市内注册落户的企业,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依法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优先解决企业生产、办公、仓储、员工宿舍等建设用地,比照工业企业用地,安排用地指标;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3.大力扶持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城乡建设项目实行资质企业劳务分包,实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农民工的建筑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机械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与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应用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大科研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2.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固定,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加强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鼓励企业培育和引进注册执业人才,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注册执业队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可设县、乡举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应加强监管把关。市、县两级政府可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设立培训专项经费,对培训予以补助;企业也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内按实列支教育培训经费,并计入成本。创新建筑务工人员教育培训与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建筑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开辟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建筑业企业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专业工作年限长,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后,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实际专业水平评定相应非国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质量奖,省级以上(含省级)施工工法的建造师,在评定中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

3.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步伐。从2011年度始,对具备国家二级以上资质,无拖欠税收款,年度纳税总额分别在200-5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30%和40%,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交纳且较上年有增长的,自2011年始,在三年内按其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40%奖励给企业(不重复奖励),用于拓展市外市场。对管理规范、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予以支持。

4.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命名一批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之星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 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5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宜春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宜春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和“宜春市建筑业成长之星企业”,并在全市评选出20强建筑业企业。宜春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之星企业在企业需要生产、仓储用房、员工集体宿舍等建设用地时,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应当把建筑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同等政策予以落实。

5.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政府设立创优工程保障基金,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级“杜鹃花奖”、省级优良工程项目,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优(含市优)以上工程项目在诚信管理档案中分别给予相应企业一定的奖励分值。对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邀标方式的,市内投标企业必须是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含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市外企业必须是近三年获得过省级(含省级)以上优良工程。

(三)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无证施工、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创新工程招标、定标管理办法,推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对进入我市的企业都要建立信用档案,包括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工程评优、表彰奖励等信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加大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落实项目建设关键岗位到岗履职,防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水平的提升。

(四)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行为。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外企业进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实行建筑市场开放,引进外地优秀企业的同时,限制和淘汰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和考核,对各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实行扣分机制,并酌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清退出宜春市建筑市场。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紧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将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城镇化建设考核内容。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当地建筑企业在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创优夺杯、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奖励;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建筑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促进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提供优质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和竞争实力。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财政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及属地注册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各项奖励给企业的,作为企业当年度营业外收入;奖励给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财政政策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府发〔2009〕24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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