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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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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428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

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勘查、开采、取用地热水及在地热水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资源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

第四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该区地热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经营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回灌、统一供水、统一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该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地热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在该区范围内回灌、试验、取用和经营地热水。

第六条 实行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和配额管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镇地热水日取水量控制在1万吨以下。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辖区内企业原有地热水配额指标定期根据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地热水配额指标。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有效降低地热水的消耗量,提高地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禁止把地热水作为工业用水使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热水用量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和地产项目的引进,控制城镇规模过度扩张,未依法开展地热水用量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已建成但未开展地热水用量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地热水用量论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供应地热水。

第九条 在地热水的热源地和回灌水水源地建立保护区,严格控制在地热水保护区内征地、填池、兴建建筑物,禁止在地热水保护区内建设对地下水或地表水有污染的设施;现有污染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条 禁止高流量回灌和高强度取水,回灌水量必须与采水量相平衡。建立地热水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回灌水水源地的水质,防止回灌水污染;对地热水水位、水量、水温、微量元素含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用水过程中,当地热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已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未经该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新增开采量和新增用水户,严禁擅自增设取水井或擅自降低出水井井口标高。

第十二条 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地热水用户应与该区管委会指定的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协议,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地热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热水使用性质。新增用地热水的单位及个人须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地热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申报用水量,并按批准的用水量用水,对于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办法,具体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计划用水情节严重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停止供应地热水。

第十四条 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环保、卫生和地下水监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古井的保护和取水、排水的管理。

第三章 供应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地热水资源错峰使用办法,鼓励用水单位修建保温蓄水设施,利用保温蓄水设施对地热水使用进行错峰调节,提高地热水资源的利用率。凡新建保温蓄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表水的回灌和地热水的供水工作,同时负责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地热水的供水量。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不得无故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装接地热水(包括表内、新建房屋、表外新装、扩大管径、表径改建、二次加压、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等)应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立户手续。

第二十条 热水表安装原则上一户一表。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室内外用户供水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管接地热水。地热水用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向他人转供地热水。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地热水用户必须装置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按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交纳地热水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供水单位埋设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停供水设施上的闸阀及损坏供水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地热水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现场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装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

2.擅自改管、改线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4.盗用或转供地热水的;

5.污染水源和水体的;

6.擅自改变水表位置、破坏铅封及其他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

7.未经批准擅自勘查、开采地热水,擅自扩大开采量和增开取水井的。

第二十六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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