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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城乡供水 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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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010号)精神,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围绕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两手发力、系统治理治水方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为依据,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打破城乡二元化供水格局,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补齐农村饮水安全短板,强化农村供水行业监管,让农村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幸福水。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含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构建,落实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和供水单位,将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2025年底前,各县(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基本建成,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2%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良性运行管理目标基本达到,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模式构建

  (一)明确主管部门。县级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确定。在不改变现有城乡供水管理体制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和其他部门职责。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明确标准、行业监管等工作,履行政府职责。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出台行政管理、行业监管、市场管理、运行管理等制度办法,构建城乡供水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确定实施主体。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实施主体组建方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引进有供水建设管理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也可由县级组建事业或企业单位,还可委托有资质的县属国有企业或社会企业。实施主体负责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技术服务,做到统筹建设、统一服务。已确定实施主体的樟树市、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第一足球网、万载县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细化框架协议,延伸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尚未确定实施主体的袁州区、丰城市、靖安县、铜鼓县、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要抓紧确定,签订合作协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要加快速度,抓紧对接城市自来水

  (三)落实供水单位。实施主体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各地可通过产权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施主体与现有供水单位有机结合,实现实施主体与供水单位为一体。现有供水单位没有与实施主体结合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或以乡镇为单元成立一个总的供水单位,承担辖区内供水职责;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将县域内工程整体打包委托给实施主体或专业化供水服务单位管理。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整体打包委托给实施主体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及饮水安全宣传等。供水单位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强水厂及供水管网等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用水安全;规范用户用水行为,加强用水计量,强化水费征收;倡导节约用水,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20208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按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20208月底前,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职责。

  (二)确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202011月底前完成)。没有确定实施主体的县(市、区)要在202011月底前确定,签订合作协议;已确定实施主体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细化框架协议,延伸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

  (三)编制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202011月底前完成)。202011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规划审批。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十四五期间工程建设项目,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奉新县、高安市、万载县等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较快的县(市)年内要新建、改造一批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四)全面核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并收取水费(2020年底前完成)。202011月底前,完成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核定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比例达95%以上,水费收费率达90%以上。

  (五)健全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完成所有千吨万人农饮项目水源保护区划定。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完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依托县级疾控中心开展农村供水水质监测,配齐检验设备,配足专业人员,落实工作经费,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县域内城乡供水水质监测机制。

  (六)分散式供水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服务范围(202012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将分散式供水工程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服务范围202012月底前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由实施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做好饮水安全知识宣传。

  (七)推行标准化管理(202012月底前完成千吨万人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75千吨万人项目标准化;2021年起,逐步开展其它规模农饮项目标准化管理。

  五、主要任务

  (一)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城乡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构建以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为辅、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为补充的供水工程体系。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市、区)的实施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委托设计咨询单位,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在2013年批复的农村自来水规划基础上,结合十四五县级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好县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要统筹考虑辖区内地形地貌、水源、人口分布特点,科学布置水厂和管网,确保厂网布局合理,资源高效利用

  (三)加快工程建设。2020年新开工工程要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标准和要求,优先解决贫困村的一体化建设,尽快落实项目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及时发挥效益。分年度建设的工程,要长短结合,合理安排十四五期间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农饮工程进行更新改造,提质增效,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要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工程等级相应的标准,重点强化水源地选址及生产、计量、安防设施建设。

  (四)推行标准化管理。各地按照工程管理标准化要求,指导监督供水单位制定工程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安全生产、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营成本。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五)强化水费征收。城乡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各地要根据工程运行、供水单位管理及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科学核算工程运行成本,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水价调价机制,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且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安装入户费及基本水价部分,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供水一体化是系统工程、民生工程,是有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发改、财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卫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资监管、交通运输、公路、供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水利局。各地要抓紧成立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抓好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推进,协调解决问题,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水利部门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编制、取水许可证办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行业监督,会同发改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供水价格核定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水厂管网向郊区及周边农村管网延伸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建设指导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供水管网建设需埋设(穿越)县乡公路干线相关行政审批协调工作。公路部门负责供水管网建设需埋设(穿越)国省公路干线相关行政审批协调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供水工程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办理卫生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环境整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土地预审、调规、划拨等。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承接供水一体化建设的企业将上级财政或地方政府投入资金转为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供电公司负责建设与运营的用电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资金投入大,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农村供水可持续发展。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适当补助,还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化融资落实建设资金。对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监督其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并明确财政资金所占股份及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运行维护资金不足部分,连同水质监测工作经费一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全面压实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主体责任,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确保顺利推进。要压实各职能部门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要压实实施主体责任,明确权责,切实扛起城乡供水一体化任务。要全面压实供水单位工程运行管护责任,落实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征收和设施维修养护,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公示供水单位责任人、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标识牌,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五)落实优惠政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部分,各地各部门在用电价格、建设用地、税收、水资源费等方面按国家规定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等优惠政策。用电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赣发改商价字〔2006344号),用地优惠政策执行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土资发〔201210号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7号公告,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

  (六)加强监督考核。2020年开始,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情况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将纳入对县(市、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将加强调度与督导,对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批评,并启动约谈机制;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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