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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公开”、 “十不批”和“十不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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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9〕73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公开”、“十不批”和“十不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六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公开”、“十不批”
和“十不验”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宜春中心城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管理“十公开”、“十不批”和“十不验”规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十公开”
(一)公开城市规划编制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经依法审查、批准后30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公开城市规划审批政策。通过规划展示馆、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规划审批及管理的范围、法规、制度、标准和收费规定,使全市人民了解、关注城市规划审批及管理的有关政策。
(三)公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首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经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等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建设项目的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履行报建程序。
(四)公开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布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公开规划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审批管理权限应向群众公开。在受理建设项目业务申请、现场踏勘、违章处理、纠纷调解时,规划管理人员要有明显的身份标志,便于群众联系和监督。
(六)公开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项目申请规划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公布规划方案,征求四邻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在批前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方可报送市规划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在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诉或举报途径、规划方案及规划审批情况等内容。
(七)公开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凡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市城乡规划建设网、规划展示馆、市行政服务大厅等,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内容,分阶段进行规划审批公示。
(八)公开建设项目批后监督检查情况。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公开验线程序、公开项目批后监管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函告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市监察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向全社会公开。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九)公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情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向全社会公布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程序,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凡违反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公开处理。
(十)公开举报方式。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举报反映事项,及时解决举报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十不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新城区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没有编制详细规划、且影响周边环境,现场批前公示有异议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
(四)改变城市规划用地使用性质的;
(五)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不符合国家、省、地方有关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压占各种地下管线,侵占城市绿线、河道蓝线、道路红线、文物紫线,破坏或危害军事设施,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
(八)公共建筑不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居住小区(组团)停车位达不到规定要求(总户数200户以下的小区停车位标准不低于0.7车位/户,总户数200户以上的一般小区停车位标准不低于1.0车位/户,高档居住小区停车位标准不低于1.5车位/户),出入口影响城市交通的;
(九)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包括村民)申报独门独户住宅以及拆迁安置划地自建独门独户住宅的;
(十)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环境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十不验”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一)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使用的;
(二)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四)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五)扣除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因素,因擅自变更建筑物平面布置、立面设计、层数、建筑结构,或因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绿化景观建设,侵占绿化用地等原因,导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与审批不相符的;
(六)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建筑物使用用途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八)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垃圾收集、物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高层建筑未作屋顶亮化处理,或未进行小区道路、排水等市政设施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未落实物业管理的;
(九)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停车位数量不达标,或擅自变更小区出入口设计,影响城市交通的;
(十)在规划批后督查中,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宜春中心城规划区范围,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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