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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转发宜春银监分局关于发展“绿色信贷”助推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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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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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宜春银监分局关于发展“绿色信贷”
助推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银监分局《关于发展“绿色信贷”助推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展“绿色信贷”助推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
宜春银监分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利用信贷手段助推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根据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宜春市“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强化环境保护和加强资源节约的具体目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河流达到Ⅱ类以上水质标准,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高耗能、高耗材行业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节能环保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对节能环保的金融服务意识,不断增强通过信贷助推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建立健全支持、发展“绿色信贷”工作机制,做到认识、责任、措施、考核四到位,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信贷与节能环保的协调配合,严格落实信贷环保要求,为促进我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二、坚持原则,区别对待,准确把握银行业对节能减排的信贷服务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有保有压”原则,根据节能环保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管理,确定信贷支持重点,保障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环保要求的有效落实。要提高“绿色信贷”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要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重点污染防治工程贷款,增加对国家确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形成一批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新型清洁产业示范园区,助推辖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要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配合节能减排财政支出安排,探索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如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金融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企业可核定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规定,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三、改进服务,严格监管,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和信贷风险管控的协调可持续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对节能环保优质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进度,科学、合理安排贷款投放计划,确保信贷资金及时到位。与此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风险管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准确把握产业政策调整变化趋势,制定科学的信贷政策,坚决压缩并逐步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要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建立应对预案,限期压缩清收;对短期压缩清收困难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降低资产损失风险;对潜在风险较大及风险发生异常变动的贷款客户,要果断把握时机,主动实施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信贷损失;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银监部门要加强风险监管,全面摸清“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把信贷环保政策执行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高管人员任职、业务准入挂钩等监管手段,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强化“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三查”制度,准确进行风险分类,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针对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有效整改,避免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一步集聚而造成重大损失。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构建“绿色信贷”助推节能减排的联动工作机制

全市环保、人民银行、银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共享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等相关信息,实施必要的信贷环保联动,共同建立我市“绿色信贷”助推节能减排的联动协作机制。

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如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同时,还应当按照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提供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

人民银行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政府研究制定发展“绿色信贷”的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规划,以金融信贷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认真分析项目立项、环境评估和企业登记等有关情况,防止信贷资金向“两高一剩”行业盲目投入。要建立台账严密监测,尽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将企业的环评信息、能耗指标等纳入征信系统,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严格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络员,确保环境监督和信贷环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部门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共同研究制定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全面推进绿色生态宜春建设,努力实现我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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