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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印发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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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管理机构自有资金、县级国有公司托管资金等组成,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具体筹措方式:

1.固定筹资。初期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宜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出资1亿元,县(市、区)合计出资2亿元(丰城、樟树、高安各3000万元,袁州、上高、万载各2000万元,奉新、宜丰、靖安、铜鼓各1000万元,经开区400万元,宜阳新区、明月山区各300万元),共计筹集4亿元;以后五年内,由市财政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和年度结余财力每年增加注入不少于1亿元。

2.单项筹集。县(市、区)申请项目资金超过1亿元以上的,受益县(市、区)应按50%的比例对原出资不足部分补充托管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债权、股权投资。采取“政策引导,市场化操作”的方式运作,可通过吸纳或联合金融机构、社会资本,采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商业保理、可转债、定向融资工具等多种合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亦可参股产业引导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活动。

第二章  决策与运作机构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投决会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农业、金融的副市长作为委员。投决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投决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投融资办组成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市工信委为引导资金的业务申报受理机构,负责每年确定项目申报的重点领域,发布《申报指南》。优先受理已出资县(市、区)的项目申报,县(市、区)未出资不受理。

第七条  金控集团为引导资金的管理及执行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市场化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须重点投向我市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投向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特别是拟上市重点企业,适度关注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资金、评级为AAA以下的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引导资金参与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30%;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额度

第十条  引导资金投资对象为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信用度良好的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单个项目的申请额度为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2亿元以下(含2亿元)。2亿元以上项目确须支持的,县(市、区)按“一事一议”申请,与金控集团协商采取设立专项产业基金的市场化方式操作,县(市、区)配合做好资金募集,不在本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注册地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

(二)立项审批。金控集团受理和筛选投资项目,请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的整体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立项并同意开展尽职调查。

(三)尽职调查。金控集团单独或委托外部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确定进行投资的项目,向专家评审组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

(四)项目评审。金控集团召集专家评审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包括法律、金融、财务及行业专家。经专家评审组评审的项目,应将评审意见与项目材料一并报投决会审议。

(五)最终决策。投决会根据项目材料及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决策。审议同意后,下发项目审批通知书执行。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采用下列方式开展投资:

(一)委托贷款;

(二)信托贷款;

(三)可转债;

(四)商业保理;

(五)定向融资工具;

(六)与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基金;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其他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不延长投资期限。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可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抵(质)押、企业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担保等方式,前述担保方式可组合可转换。

第七章  回报与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所投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收回本息。金控集团按照约定的合规利率收取费用。参股产业引导基金所投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扣除金控集团管理成本后,由各出资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单项筹资项目收回本金后,各出资方补充的托管资金全部归还出资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金控集团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以及引导资金的整体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适时监控、分析评价,定期向投决会报告,也可按要求出具专项报告。

金控集团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引导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投决会报告。对于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对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市财政拨付资金产生的收入,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资(基)金风险补偿金等利息收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由金控集团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局每年以引导资金投放总额的0.8%作为运营经费拨付给金控集团,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经考核,若引导资金安全运行且使用效果较好,则按照每年引导资金投放总额的0.5%奖励金控集团,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工作不力导致引导资金大量闲置,则取消奖励并相应扣减运营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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